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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9894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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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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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思亮
陳美秀
陳榮文(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調債務人陳美秀之勞保投保資料及保險投保資料,並執行其對投保第三人之薪資債權及保險契約債權,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經查係設籍於屏東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鎧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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