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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112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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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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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陳科定即陳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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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頭份分行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
然債權人既已指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即應以該第三人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經查,第三人乃設址於苗栗縣頭份市,非在本院轄區,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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