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執,96595,2023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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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9659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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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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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洪怡雯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0樓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郵局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林口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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