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范振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富元(即簡楊蕊之繼承人)、簡富榮(即簡楊蕊之繼承人)、簡富進(即簡楊蕊之繼承人)、簡文南(即簡楊蕊之繼承人)、簡玉幸(即簡楊蕊之繼承人)、簡婉評(即簡楊蕊之繼承人)、簡淑貞(即簡楊蕊之繼承人)、簡秀蘭(即簡楊蕊之繼承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相對人簡富元、簡富榮、簡富進、簡文南、簡玉幸、簡婉評、簡淑貞、簡秀蘭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