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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陳世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龍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相對人陳俊龍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與謄本相符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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