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呂理奇
非訟代理人 陳怡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學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設定抵押權擔保債額為全部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台端目前謄本設定擔保債權額為2155分之350)。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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