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司票,2251,202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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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51號
聲 請 人 邱德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禹希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面金額拾萬元、捌萬元之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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