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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521號
聲 請 人 蘇于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王欣文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社團法人桃園市公共利益老人關懷協進會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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