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478號
聲 請 人 鄧世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德艶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陳報系爭本票3紙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分別為何日?請填載如後「本票裁定附表」寄回本院。
二、提出票號TH088693號之原本(所提出影本不清晰)。
三、本次為第二次補正裁定,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