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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645號
聲 請 人 鄭崇文律師
被 繼承人 許永淦(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報酬合計為新臺幣捌萬元,由被繼承人許永淦之遺產負擔。
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代墊費用合計為新臺幣參仟玖佰壹拾貳元,由被繼承人許永淦之遺產負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許永淦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第1150條前段規定甚明。
復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應按遺產管理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遺產狀況及其他情形斟酌定之;
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此觀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法第182條、第141條準用第153條規定甚明。
末按遺產管理人應作成管理財產目錄,並應經公證人公證,其費用由被繼承人之財產負擔之,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同法第148條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8年度司繼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許永淦之遺產管理人,並於受選任後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申領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製作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至地政事務所申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並註記遺產管理人登記、至法院閱卷、向台新銀行股務代理部申請持股證明書、撰寫家事公示催告聲請狀與新北地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民事聲明異議狀、填寫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被告調解意願查詢書、查詢大陸地區人民有無聲明繼承、辦理遺產清冊公證及參與債權人台新銀行在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8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在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1號訴訟開庭等事宜,且被繼承人之遺產經強制執行拍賣,由第三人許建宏優先承買,並接獲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50266號諭知提出遺產管理人報酬裁定與確定證明書,爰就聲請人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執行職務所支出之墊付款及報酬,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款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開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96號裁定、刊載本院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96號裁定之新聞紙、本院家事法庭函、經公證之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2份、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調補字第931號民事庭通知書、調解意願查詢書及民事庭通知函、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88號民事判決、新北地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支付命令、新北地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4037號聲明異議狀、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等件影本為證,且聲請人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96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796號裁定、108年度司家催字第196號裁定對其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亦經本院調閱前開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
又被繼承人所有坐落於桃園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拍定,並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命聲請人陳報遺產管理人報酬等情,有聲請人所提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50266號函影本在卷可憑,堪認本件有先行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及費用之必要。
茲本院審酌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執行職務之複雜程度及其所進行之遺產管理工作內容,除至本院閱卷、聲請公示催告、搜尋遺產、申報遺產稅、編製並公證遺產清冊等例行性事務外,尚有參與多件民事訴訟(含收受公文與書狀、出庭及撰寫答辯狀、調解意願書)、非訟程序(含收受公文、撰寫異議狀)及強制執行程序,且本件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本件遺產管理時間至今已歷時將近4年,後續尚有其他遺產尚須管理等情,並參以本件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聲請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時間、勞力程度暨聲請人擔任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遺產管理人,與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同樣具有公益性質,依法扶酬金計付標準表,原則上每件訴訟案件約2至3萬等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8萬元為適當。
又聲請人主張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費用(含聲請公示催告、閱卷費、公證費、郵資、登報費、土地謄本規費)總計3,912元乙節,業據聲請人提出單據正本在卷可稽,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另本件聲請費1,000元,已另於首揭主文第三項中諭知,併予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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