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759號
聲 請 人 黃愫音
代 理 人 梁玉璋
被 繼承人 黃英瑞(亡)
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黃英瑞生前最後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八里區,有聲請人所提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
是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黃英瑞之遺產管理人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品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