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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107號
聲 請 人 詹張寶鳳
被 繼承人 張焜熙(亡)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準此,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應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張焜熙生前最後設籍地為新北市中和區,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是依首揭規定,本件拋棄繼承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石曉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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