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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簡字第17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街○○○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 ○○○○ ○○○○○○○)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於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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