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家繼訴,91,202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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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原 告 郭淳頤律師(即梁子朋遺產管理人)
被 告1梁淑華
2黃梁玉香
3梁景唐
4梁景智
5梁敬森
6劉玉琴
7梁敬鈞
8梁中銓
9梁敬元
10梁敬煌
11梁彩萍
12梁敬仁
13李梁美雲
14梁敬光
15王梅枝

16梁淑貞
17梁珮莉

18梁景增
19梁景秋
20梁獻全
21梁秀琴
22梁世宏
23梁秀雲
24梁雯貞
25梁玉姬

26梁敬雄

27梁彭螢玉
28梁景東
29梁景南
30梁敬銘
31梁敬修
32李日修
33李美玉
34楊明基
35楊惠玲
36王品儒
37楊惠珉
38楊惠玫
39宋隆森
訴訟代理人 宋福海
被 告40宋隆俊
訴訟代理人 宋福備
被 告41羅林庚妹
42羅新枝
43羅新發
44羅初一
45羅訪元

46羅錦標
47羅梁秀蘭
48羅新鼎
49羅新劼
50羅郁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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