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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聲字第91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鄭源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變賣被繼承人王秉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秉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200萬元;
第1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掌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
第1項遺產管理辦法,由國防部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68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
再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訂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秉欽(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89年10月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因被繼承人為退除役官兵,且在臺無繼承人,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並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家催字第83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聲請人所管理被繼承人之遺產,已有大陸地區人民王秉福表示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故請准聲請人依退除役官兵死亡遺留不動產管理作業規定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王秉欽榮民基本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逾核課期間證明書、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本院111年度司家催字第83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公告、遺產收支查詢作業等在卷為證,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依法自應將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是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所遺之不動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兆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附表:
編號 財產名稱 權利範圍 1 桃園市○鎮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1/2 2 東豐段1283地號土地 同上。
3 東豐段1283之1地號土地 同上。
4 東豐段858建號建物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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