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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56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575號
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路000○00號11樓 送達代收人郭守鉦 住○○市○○區○ ○街0○0號0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温菀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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