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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61號
上訴人 方志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發國際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112年度建字第61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3,2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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