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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拍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賴國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祥瑞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王祥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提出之協議書,尚不足為債權證明文件,聲請人應具狀說明,相對人有如何違反協議書約定(載明:條項目),其因而取得五佰萬元之損害賠償債權,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如因相對人違約而解除契約之催告函及回執))。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請刪除建物附表)。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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