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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32號
抗 告 人 江永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源定因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32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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