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救,132,20240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132號
抗 告 人 江永煌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源定因本院112年度救字第132號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毓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