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12號
原 告 謝年威
林昱宏
陳柏宏
陳柏文
黃佳褀
陳思予(原名:陳素玉)
陳榮峰
劉慧娟
陳怡如
李嘉華
陳姿親
呂葳怡
羅珉斐
江珮綺
陳柏翔
張巧婗
王德蕙
李惠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晴翔律師
王柏盛律師
陳立蓉律師
被 告 極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銘
訴訟代理人 徐欣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2月23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書狀敘明原告劉慧娟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及出處為何,並核對起訴狀附表一各項欄位所載是否正確,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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