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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湯妤嫻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賴智惠自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於立大香鋪茶莊擔任兼職人員,每月薪資約為新臺幣(下同)16,000元,並領有敬老津貼每月3,772元,名下除保單3筆共計有保單價值準備金154,782元以外,無其他財產,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共計約為3,890,280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聲請人前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然因無力負擔最大債權銀行即臺灣土地銀行提出之調解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
聲請人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難以清償上開債務,故聲請裁定准予更生。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一)關於前置協商之要件:聲請人前於000年0月間向桃園市大溪區調解委員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調解,然因無力負擔最大債權銀行即臺灣土地銀行提出之調解方案,以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可參(消債更卷第35頁),故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應合乎協商前置之程序要件。
(二)關於聲請人之債務總額:聲請人於其調解聲請狀及所附債權人清冊,記載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權總金額為3,890,280元,然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陳報債權為3,602,409元(消債更卷第207頁)、吳儼宸陳報債權為3,025,945元(消債更卷第227頁),是聲請人之債務總額應得先以6,628,354元計之。
(三)關於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聲請人名下除保單3筆共計有保單價值準備金154,782元以外,無其他財產,有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險解約金計算明細可參(消債更卷第37、175-183頁)。
其自陳需照顧患有中度身心障礙之胞妹,僅能在立大香鋪茶莊擔任兼職人員,每月薪資約為16,000元一節,則有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及重大傷病卡、薪資袋為證(消債更卷第141、143、171頁)。
核其勞保投保資料、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消債更卷第131-140、169頁),亦查無逾此範圍之其他收入,此情應可採信。
是加計其每月領取之敬老津貼3,772元(消債更卷第173頁)後,聲請人之每月收入應得以19,772元計之(計算式:16,000+3,772=19,772)。
(四)關於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聲請人陳稱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項目包含餐費、交通費、電信費、住宿費、勞健保費等項,合計金額約為19,000元。
未逾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所定,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度桃園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9,172元之標準。
是聲請人以此金額列為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應屬可採。
(五)結算:聲請人名下除上開保單價值準備金154,782元以外,無其他財產,堪認其財產價值與上開債務金額懸殊,顯難以財產清償所負債務。
又以聲請人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每月餘額僅有772元(計算式:19,772-19,000=772),對照上開600餘萬元之債權金額,顯見有無法清償債務之情事,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給予其重建經濟生活機會之必要,應准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消費者,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經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且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本件聲請應屬有據,爰裁定准許更生,並依同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如主文所示。
五、本院裁定准許開始更生程序,俾使聲請人得以重建經濟生活,惟本裁定不生免責效力,須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與債權人協定更生方案,並持續履行,始能依消債條例第73條免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業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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