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更,261,2023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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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鄭雪珍
代 理 人 林俊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4條及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此乃因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自應具體陳明其債權人之姓名、地址、債權種類,以供本院調查,更應提出完足事證以釋明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狀況及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而為協力行為等,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

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附表:
一、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下同)100元。
二、說明聲請人於民國110年3月迄今是否有每月支出租屋費用?金額如干?並請提出所租房屋之完整租賃契約書。
三、請提出自110年3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不論是否常用,均需提供,請勿漏報,以免有隱匿財產之虞,若有因未登摺筆數累計一定數量致自動合併為1筆「彙總登摺」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
如有非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項」說明該款項提供者姓名、聯絡方式(電話、住址)及提供原因。
四、依聲請人所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擔任妙姿美髮沙龍(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負責人,請聲請人說明該美髮店於聲請本件更生前5年間(即107年3月至000年0月間)之營業期間,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何?平均每月營業支出項目為何?平均每月淨收入為何?並請提出各該申報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聲請人業已領取勞保老年一次給付,請說明聲請人係於何時領取?領取之金額為若干元?領取後之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六、依聲請人陳報之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餘額不足3千餘元,請說明聲請人還款計畫「每月還款2,000元」是如何計算?如有調整每月收入及必要支出,請一併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陳報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請詳細說明聲請人因患有何種病疾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目前身體健康狀況如何?是否需定期就醫診治?治療方式為何?上開病疾是否影響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暨影響程度為何?請盡可能說明病發時的症狀、或造成之不舒服或對身體之影響,並出具相關醫院或主治醫師判斷聲請人所罹患疾病或傷痛致其現況達影響其工作或生活自理能力之病歷或診斷證明以釋明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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