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旻樺(原名:郭世芳)
代 理 人 林契名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111年度財產歸戶及綜合所得資料。
二、說明聲請人現職及每月平均薪資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如薪資單、薪資袋、薪轉存摺等)。
三、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商業保險,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為何。
若無此等保險契約,亦請陳明。
四、陳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津貼、社會保險給付(例如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身心障礙津貼、房租津貼、育兒津貼等),若有,其期間、金額為何。
五、依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所陳,聲請人曾於民國95年4月17日與最大金融機構渣打銀行成立債務協商,嗣於96年5月停止履行。
請說明聲請人於「停止履行當時」,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並提出相關釋明證據。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