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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珍尼即蘇珍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附表:
一、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二、說明係於何時與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萬元?該金額用於何處?
三、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結案原因為自始未開始,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
㈡是否有成立前置協商,如有成立,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而自始未履行?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提出協商證明。
四、請提出聲請人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提出受撫養人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10及111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六、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上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八、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撫養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3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九、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受扶養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
十、提出110年3月至112年2月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等)。
十一、說明近3個月任職於何處、收入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十二、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
十三、請說明女兒係與何人同住?與女兒之生父係如何分擔撫養義務?每月實際支出數額為何?並提出每月支出撫養費之
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聲請人及受撫養人自110年3月起迄今是否領有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例如:租屋補
助、育兒津貼等)?如有,其金額及期間為何?請分項條
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相關證明資料。
十五、請提出更生方案初步意見,說明每月可以提出多少款項清償全體債權人?
十六、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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