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更,414,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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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杞梵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更生事件,未繳納聲請費,另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聲請人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繳納如主文所示之聲請費,及補正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思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附件:應逐一說明、提出下列事項
⒈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本院受理本件更生聲請前1日(即民國112年11月7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等)。
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
若無工作,並請說明無工作之原因。
⒊應提出自110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⒋應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並列表說明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內容為何?(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為何?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保單影本到院供核。
⒌應提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之父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並說明除聲請人外,其他扶養義務人(例如兄弟姐妹)分攤父母扶養費之情形?
⒍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受聲請人扶養之父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中低收入補助等政府補助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請劃線標記)。
⒎請提出現有交通工具(汽車)行照影本,及現值為何之證明文件。
⒏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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