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姵婕即陳純玉
代 理 人 李典穎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附表: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
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仍因治
療疾病而無法工作,請提出迄今持續醫療而無法工作之證
明文件到院。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