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消債聲,71,2023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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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郭文龍
代 理 人 李大偉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郭文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一百四十六條或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

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郭文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前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5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核對其內免責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確認無誤。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合於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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