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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3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樓之○
相 對 人 乙○(已歿)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依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相對人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死亡,本院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啓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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