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454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謝國昱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謝乾春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2月30日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454號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