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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047號
抗 告 人即
相 對 人 騰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傑仁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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