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票,2079,202309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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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07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非訟代理人 邱煥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育榮工程有限公司、田昇平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育榮工程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聲請人應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應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應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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