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票字第2461號
聲 請 人 鍾肇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振烮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鍾肇鴻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