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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楊守霞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張淑涵律師
被上訴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范姜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41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宣判期日,惟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事項,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劉哲嘉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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