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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洪峻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美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陳炫谷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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