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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聲抗字第25號
再抗 告 人 高貴卿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112年度簡聲抗字第2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本件為本院就不得上訴第三審事件所為第二審裁定,不得抗告。
再抗告人之再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張益銘
法 官 洪瑋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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