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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黃康宸(原告陸湘羚承受訴訟人)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陳珈旻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所謂裁判確定,係指聲請法庭錄音所繫屬之裁判確定而言,其係於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聲請者,應自裁判確定時起算,裁判於送達前確定者,應自送達時起算(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1106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案情需要,爰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08、109年4月28日庭期全程錄影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341號),業於110年9月15日判決確定,當事人最後收受判決日期為110年10月1日,並經本院於110年11月22日核發確定證明書,有該確定證明書及書記官辦案進行簿附卷足據。
聲請人遲至112年9月5日始為本件聲請,顯已逾6個月之聲請期間,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吳佩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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