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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衛字第7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2年9月30日被強制送醫,但伊並無擾亂行為,也希望終止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
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
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
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
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嚴重病人,依同法第3條第3、4 款之規定,係指罹患精神疾病之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又經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之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同法第42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本院於審理中依職權函詢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該院業已函覆稱:聲請人因躁症合併精神病症狀,含被害妄想、誇大妄想、嫉妒妄想,對個案配偶有暴力行為,於112年9月30日住入本院急性病房,後續因不願繼續住院、不願接受診療,但症狀嚴重度及暴力風險仍高,於112年10月3日至12月3日於本院急性病房接受強制住院治療,期間個案接受口服藥物、長效針劑治療,躁症及精神病症狀改善等語,有衛生福利部112年12月26日桃療一般字第112000982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足見聲請人當時處於確有強制住院之必要,況聲請人亦已於112年12月3日離院返家,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趙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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