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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葉舒婷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配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47,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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