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047,2023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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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鄭祺憲
被 告 何葉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61,500元【計算式:(1,235+1,01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0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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