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066,202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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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宗祥工程行即周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9,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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