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325,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25號
原 告 葉壹圖

被 告 劉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過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陳報之系爭車輛中古車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