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332,2024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32號
原 告 大師父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繼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金池即德川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0,2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