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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鍾靖杰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被 告 王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成騏貨運有限公司登記為被告名義之出資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移轉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出資額於起訴時之淨值為斷。
而原告主張該等出資額於起訴之價值約為6,000,000元,有讓渡協議書、公司登記事項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在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定為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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