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356,2024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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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葉芝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風閣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7,151元(計算式:1,217,151+400,000=1,617,15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今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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