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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3號
原 告 威登資源回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應
被 告 寶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9,119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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