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1396,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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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96號
原 告 張育純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私立辰星文理語文自然科學數學短期補習班青埔分班等間請求清算合夥出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屬財產權訴訟,惟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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