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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06號
原 告 育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至揚等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陳報請求返還土地面積計算該部分土地價值暫定為新臺幣(下同)731,700元(公共現值2,700元×271平方公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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