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96號
原 告 林立勝
法定代理人 林瑞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1,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