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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8號
抗 告 人 張容語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契約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4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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