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TYDV,112,補,974,202309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74號
原 告 心夢品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堂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晨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惟起訴狀內未據記載明確訴之聲明,致本院無從得知原告欲請求判決之內容,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尚有不符。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本件係請求被告損害賠償,請具體載明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若干),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振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